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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6-07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助力脱贫攻坚,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文件精神,近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驻政〔2018〕35号),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是提高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贫困人口在乡级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200元降低到100元;门诊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26种扩大到48种,门诊慢性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设立起付线,统筹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5%;门诊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85%。

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8年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7年每人450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90元;个人账户(家庭账户)的计入额度由2017年50元/人年,提高到2018年60元/人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县级医院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500元降低到400元,0—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线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标准减半;肾衰患者因透析住院一个医保年度内无起付线;肿瘤患者放化疗一个医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三是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由原来的500元、700元、1000元,降低到400元、600元、900元;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22种扩大到26种。

同时,进一步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对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实行按月申报,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审批手续;实行限时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应由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收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结算材料后,10个工作日予以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对个人垫付的应由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收到个人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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