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
①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
②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
①途径:工伤职工应在跨省异地就医前,通过线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电子社保卡)+线下(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备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
②材料:《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或《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工作佐证材料等。
Tips
在线备案申请需提供的主要信息有 :
■需填写:参保地、单位名称、工伤认定时间、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伤残部位、诊断内容、异地就医申请类型、就医地行政区划,转出地医疗机构的名称、等级、电话、地址,辅助器具的配置类别、名称、配置数量、最高支付限额(元)、最低使用期限(月数)、核付通知单编号、辅助器具配置结论书文(编)号等;
■需上传jpeg、jpg、png图片形式的:工伤认定书,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核付通知单,辅助器具配置结论书,异地长住佐证——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户籍相关材料、居住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证、村(居)委会证明等,异地工作佐证——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
③有效期:由参保省统一规定
①工伤职工就医出示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协议机构经办人员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
②协议机构应协助、指引未备案工伤职工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③就医地协议机构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①住院工伤医疗费和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规定。工伤职工支付目录外或超限额费用。
②职工出院时,协议机构经办人员再次核对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通过本省信息系统完成联网结算后,在30分钟内将职工基本信息、医疗机构信息、临床诊断、治疗明细和结算等信息通过省级系统上传至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
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跨自然年度的,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
④结算网络系统、就医凭证等故障,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①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
②社会保障卡是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身份凭证。
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面向参保工伤职工提供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协议机构查询、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明细查询等公共服务。
①跨省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
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③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逐级上报部级经办机构,部级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④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协助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医疗票据核查等工作,保证费用的真实性,防范和打击伪造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