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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城未参保老知青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13-11-09 浏览次数:
豫人社养老[2010]27号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文号】:豫人社养老[2010]27号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解决未就业老知青养老保障问题的请示》(信人社报〔2010〕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返城后未安置工作、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老知青,目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原则同意其在自愿基础上,参照《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符合条件的返城老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其缴费基数和比例、计息和记账办法、待遇计发按照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参保补费后,其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下乡时段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符合条件的返城老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这部分人员申请参保时,应提供批准本人下乡及返城原始资料等材料。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返城老知青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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