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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16 浏览次数:
豫人社办 〔2025〕10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

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5〕25号)明确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标准

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调整为2115元/月。其中,基本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类行政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调整为2000元/月。纳入省直统筹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12月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执行。根据政策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补发月份对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中断情形消除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基金预算管理等工作,全面落实“畅通领、安全办”工作要求,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数据共享比对,防范和杜绝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问题发生,坚决守牢基金安全底线。

附件: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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