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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5-15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2025年5月14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024年9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标志着病残津贴制度的正式建立。这是民生领域重大改革的新政策,是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是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体现了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2024年11月29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对病残津贴的申领、资格审核、待遇核定与发放等作了进一步明确。为做好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病残津贴政策的精准性、便民性,立足我省实际,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牵头研究起草了《意见》。

二、出台过程

人社部发〔2024〕72号、人社厅函〔2024〕177号文件印发后,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深入开展政策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经验,三次召开讨论会,广泛征求省财政厅、地市人社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会签后,于2025年5月14日印发。

《意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规范统一全面落实人社部、财政部《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在国家政策框架体系下细化完善我省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二是坚持协同配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申领程序、部门职责,进一步强化省、市、县三级人社行政、社保经办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协同配合,确保经办衔接顺畅高效。三是坚持便民利民。实行首问负责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行政与经办联审联办模式,推动工作责任明晰、准确规范。加快推进全省病残津贴信息化功能模块上线运行,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高病残津贴申领的便捷性、可及性。

三、主要内容

《意见》对人社部发〔2024〕72号、人社厅函〔2024〕177号文件的主要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明确申领程序。从申领条件、申请渠道、申请材料、待遇领取地确定、资格初审、资格审核确定、待遇核定与发放、复查鉴定八个方面,明确了病残津贴申请、审核、待遇领取的闭环操作流程。

(二)关于明确相关政策。分别从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待遇领取地确定、待遇核定和发放、待遇衔接四个方面,明确了具体政策关键点。

(三)关于明确工作职责分别明确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四个部门的职能和相关要求。

(四)关于明确相关要求。从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宣传培训四个方面,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病残津贴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有关企业职工病退和退职有关政策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2024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的,继续按我省规定领取病退或退职待遇,不得领取病残津贴待遇。

 

附: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2、病残津贴政策解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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