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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纪实补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21 浏览次数: 8245
豫人社办【2018】 13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单位,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河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6]1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02号)等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资金渠道

(一)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款人员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当期采取记账方式,在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职人员死亡、在职人员丧失中国国籍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等四项业务需要记实职业年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二)改革前参加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按照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规定,其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其中不能实账方式划入、采取记账方式划转的,在办理本条第一款四项业务需要记实职业年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三)豫人社办(2018)102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款人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解决,省内机关事业单位非财政全额供款人员和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记实补记办法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本通知第一条各项业务时,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单》(附件1,以下简称《记实补记通知单》),交参保单位根据适用对象和资金渠道分别进行记实补记。

(一)应由我省各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补记职业年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月底前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明细表(财政拨付)》(附件2)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计划(财政拨付)》(附件3),次月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省内机关事业单位非财政全额供款人员和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补记职业年金的,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单》,将相关款项缴至职业年金归集户,到账后再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

三、财政预算安排

(一)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我省各级财政记实补记职业年金的,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职业年金记实补记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各地在编制2019年度职业年金记实补记预算时,应将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但尚未记实补记的职业年金一并纳入。

(二)自2019年起,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情况、法定退休年龄人数、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记账以及上年度调动转出等情况,测算出下年度需要财政记实补记的职业年金额度;财政部门将需要记实补记的职业年金足额纳入下年度同级社保经办机构部门预算,并参考以往月份记实补记情况,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记实补记预计所需资金提前拨付至职业年金归集账户,年底时统一结算。

(三)省直驻郑以外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补记职业年金的,由参保地财政部门纳入当地预算进行记实补记年度结束后,由省财政统一与市县财政进行结算。

四、其他事项

(一)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记账方式的,退休人员统一记实至退休当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统一记实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当月,在职死亡人员统一记实至死亡当月,在职人员丧失中国国籍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时统一记实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当月。

(二)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当期统一实行实账积累。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工作,是经办工作的重要环节,事关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做好协调、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预算测算、资金申请、待遇支付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并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做好基金账务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预算资金安排,及时将记实补记资金拨付到位,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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