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间转移接续:
(一)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的;
(二)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12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且男性未年满50周岁、女性未年满40周岁,经本人申请转移至重新就业地企业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的。
二、政策依据
人社部规〔2017〕1号、豫人社办〔2018〕102号、豫人社办〔2018〕134号、人社厅发〔2020〕111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1.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3.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
(3)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递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