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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2-10-21 浏览次数:

一、受理条件

(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的人员,非首次流动到河南省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就业时,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二)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流动就业的,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其非户籍所在的省辖市就业时,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三)退役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

二、政策依据

国办发〔2009〕66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社部发〔2010〕70号、《人社部规〔2016〕5号、人社厅发〔2019〕94号、人社厅函〔2019〕185号、豫人社养老〔2010〕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2号)。

三、受理渠道

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1.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人员是否符合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条件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并为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人员登记手续,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标识,申请人在原参保地参保缴费信息由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信息)系统查询获取,生成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简称《通知书》),通过部转移(信息)系统发送至原参保地。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导入本地业务管理系统,核对《通知书》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建立“异地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标识,记录其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简称“临时建账地”,下同)、《通知书》签发时间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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