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转移又分为临时建账地发起、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转入地)发起两种情形)
●临时建账地发起的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移
一、受理条件
已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需跨省转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2号)。
三、受理渠道
参保对象可通过线上(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或线下(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户口簿、社会保障卡(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1.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出申请后,审核无误的,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2.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
3.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4.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办理转入手续。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转入地)发起的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移
一、受理条件
临时缴费账户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未能及时办理转移手续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转入地)提出转移申请。
二、政策依据
国办发〔2009〕66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社部发〔2010〕70号、人社部规〔2016〕5号、人社厅发〔2019〕94号、人社厅函〔2019〕185号、后联〔2011〕3号、厅字〔2019〕3号、人社厅发〔2020〕111号、豫人社规〔2021〕2号。
三、受理渠道
参保对象可通过线上(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或线下(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户口簿、社会保障卡(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