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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2-10-21 浏览次数:

一、受理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地的(应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

退役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2号)。

三、受理渠道

参保对象可通过线上(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或线下(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本人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存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的,原参保地应向新就业地通过部转系统传送补缴发生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人社厅〔2016〕5号文件实施之前)。

(四)申请人在原参保地参保缴费信息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査询获取;

五、办理流程

(一)正常办理流程

1.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部转移系统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送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部转移系统下载《联系函》,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部转移系统自动调用电子签章系统对《信息表》的PDF文件加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专用电子印章,并将《信息表》传送至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通过部转移系统下载《信息表》,对相关信息完成审核,并完成确认。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对《信息表》的确认指令5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移基金的2个工作日内核对转移金额,并通过部转移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

(二)异常办理流程

1.业务拒绝。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未在本地查询到申请人缴费记录的,应通过部转移系统发出业务拒绝信息,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重新联系申请人确定原参保地信息。经审核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发出业务拒绝信息并注明拒绝的详细原因。经核查发现申请人在本地存在欠费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并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要求处理。对于需要办理补缴欠费的,通过部转移系统发出业务拒绝信息,待补缴完成后告知申请人重新进行转移申请;对于自愿放弃补缴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继续办理后续转移手续。

2.业务撤销与修改。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现已发送的《信息表》有错误的,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尚未下载,应及时通过部转移系统进行业务撤销处理和错误修改,重新将修改后的《信息表》传送至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已下载《信息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主动联系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说明情况并发出申请撒销请求,待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确认撤销后,再将修改后的《信息表》重新传送至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3.业务回退。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现《信息表》有错误,或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无法按规定提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相应文书等情况的,应通过部转移系统进行业务回退处理,并注明回退的详细原因。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根据原因排查并修正错误,重新将《信息表》传送至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业务终止。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审核《信息表》后,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转移条件或不应在本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与原参保地协调一致后,通过部转移系统的拒绝功能进行业务终止处理,并注明终止的详细原因,同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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